排污單位間接排放執行排放標準應遵循何種原則?是否執行城鎮排水部門的納管標準?國家排放標準、地方排放標準、納管要求、環評批復文件、排污許可證對同一指標排放限值的要求不一致時,如何確定應執行的排放限值?
間接排放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,區別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直接排放。
對于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,應按照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簽訂的排水協議、排污許可證、環評批復文件、地方排放標準、國家排放標準的次序,有排序靠前文件的,優先執行排序靠前文件規定的排放限值。對于排序靠前文件未作規定的指標,以及排序靠前文件規定的排放限值寬于排序靠后文件的指標,應執行排序靠后文件規定的排放限值。
城鎮排水管理對排污單位間接排放的水質另有要求的,排污單位應當同時符合相關納管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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